张韩兵、倪守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民申921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韩兵因与被申请人倪守权、游月,一审第三人邻水县邻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认为,再审申请人张韩兵虽称案涉《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系伪造,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对其所称二审法院枉法裁判的理由,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张韩兵所提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张韩兵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卢忠
审判员于瑶
审判员胡东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卫威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