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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油建
联系方式:0793-2989238
注册时间:2006-12-20
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拆迁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养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土地治理;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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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欧银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民申2195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银川、杜长林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终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泓公司申请再审称,1.广泓公司与杜长林就案涉项目属于转包关系的事实己有多个判决确认,杜长林系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且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确定该项目由杜长林自负盈亏。因此,广泓公司不可能任命杜长林为广泓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副总经理,该份任职通知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二审判决认定杜长林与欧银川的结算系职务行为,无事实依据。2.本案最关键的事实是欧银川主张债权的凭证均为杜长林个人出具,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杜长林已陆续向欧银川支付了22万元。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出具欠条等一系列行为均发生在两自然人之间,且长达五年之久,足以证明本案的形成欠款与广泓公司无关。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广泓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吉家涛 审判员钟均成 审判员赵亚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新华 书记员何伟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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