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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智网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679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江山
联系方式:010-68106868
注册时间:2015-08-07
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266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网络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计算机维修;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日用杂货、工艺品、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体育用品、广播电视设备;销售汽车、摩托车(不含三轮摩托车)、汽车零配件、摩托车零配件;文艺演出票务代理;道路货运代理;酒店管理;旅游信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图文设计制作;电脑动画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市场调查;摄影扩印服务;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版物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经营电信业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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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英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4355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联通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智网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英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英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晗独任审理。原告联通智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英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联通智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00064.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29日(逾期付款之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最后一笔收款日)期间的违约金是4894979.75元,并支付以拖欠货款金额3000064.5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9日(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包充值费人民币89287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署《汽车信息化后装业务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的产品通过预置原告的服务,经被告的销售渠道向全国车主进行销售,原告的服务包括:后装车联网平台服务、移动通信服务、呼叫中心服务、内容和资源服务、增值运营服务和在线商店;被告承诺在合同期内向原告购买服务包数量合计不低于15万个,首批购买数量5000个,第二批服务包最小起定量1000个;原告在收到被告确认的订单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提供订单对应的服务包给被告,被告在收到服务包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付款以月为周期结算,体验包、基础包为预付方式支付,尊享包可根据双方约定采用预付或月结的方式支付;被告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订单信息在到货日前3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体验包和尊享包的全额款项;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迟延付款达30日的,原告有权暂停提供服务,逾期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终止服务并向被告追索欠费及违约金。2016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汽车信息化后装业务服务协议阶段性营销活动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开展2016年第4季度阶段性促销活动,时间为从协议签订日期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被告向原告增加订购软硬件综合服务包;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软硬件综合服务包包括车智能后视镜核心板卡和服务体验包,可以与原告的车联网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在合同期内被告向原告购买的软硬件综合服务包不低于3万个;原告在收到被告的书面发货通知后3个日历日内交货;被告应在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被告如有异议,应当在货物运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向原告支付全额费用;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2017年7月7日,原、被告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同意被告退回23419片后视镜核心板,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更换。双方还约定了修订后的货物规格、型号、数量和金额,以及明确除在本协议中明确补充的部分外,补充协议一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2018年3月27日,原、被告签署《汽车信息化后装业务服务协议》,双方确认在2016年12月签署的服务协议到期后签署本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信息化后装服务,被告的产品通过预置原告的服务,经被告的销售渠道向全国车主进行销售,原告的服务包括:后装车联网平台服务、移动通信服务、呼叫中心服务、内容和资源服务、增值运营服务和在线商店;被告承诺在合同期内向原告购买服务包数量合计不低于15万个,首批购买数量5000个,第二批服务包最小起定量2000个;原告在收到被告确认的订单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提供订单对应的服务包给被告,被告在收到服务包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付款以月为周期结算,体验包、基础包为预付方式支付,尊享包可根据双方约定采用预付或月结的方式支付;被告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订单信息在到货日前3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体验包、基础包和尊享包的全额款项;被告应在收到原告提供的《服务尊享包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认可原告提供的费用金额。2018年3月29日,原告、被告和深圳市凌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启公司)签署《汽车信息化后装业务第四季度营销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和凌启公司为被告提供汽车信息化后装软件、硬件和平台定制服务;第四季度营销活动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被告承诺第四季度营销期内向原告购买服务包(基础包、体验包)数量合计6万个,首批购买数量1000个,自第二批起服务包最小起定量2000个;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由原告提供对账单对满足条件的用户且使用指定尊享包服务产品的用户进行核对,由被告进行确认核实后进行结算;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对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回执盖章;被告应在收到盖章的对账单和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方式向原告支付相关金额。2016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采购软硬件综合服务包共计3万个,总金额合计927万元。2016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货验收确认单》,确认已经收到原告提供的3万个综合服务包并验收合格。2016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采购服务包3万个,总金额合计72万元。2016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货验收确认单》,确认已经收到原告提供的3万个服务包并验收合格。2017年6月,被告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采购后视镜核心板卡共计23419个,总金额共计6674415元(含税)。2017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货验收确认单》,确认已经收到原告提供的后视镜核心板卡23419个并验收合格。根据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23419个后视镜核心板卡已经退还原告。综上,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共计999万元,被告已经支付货款6989935.50元,尚欠3000064.50元未付。被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关于我司欠智网款项还款计划的函》,承诺了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但是被告并未按照计划按期足额还款。根据《营销协议》第7条约定,对于充值续费继续购买服务包的用户,由被告向用户收取费用,然后根据原告发出的对账单结算并向原告支付费用。但是被告在收取了用户的充值费用后,并未向原告结算并支付费用。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拖欠原告服务包充值费共计892874元。被告拖欠货款和充值包服务费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虽然经过原告催缴,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拖欠的费用。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被告联英达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联英达公司(甲方)与联通智网公司(乙方)签订《汽车信息化后装业务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为甲方提供的汽车信息化后装服务包括:后装车联网平台服务(AMSP)、移动通信服务、呼叫中心、内容和资源服务、增值运营服务和在线商店,甲方的产品通过预置乙方的服务,经甲方的销售渠道面向全国车主用户进行销售;甲方承诺合同期内向乙方购买服务包(体验包、尊享包)数量合计不低于15万个,首批购买数量5000个。双方约定,甲方第二批服务包最小起定量:1000个;乙方应在AMSP平台上为甲方开通账号,向甲方提供服务包开通、停用及续费等信息,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的订单和收到甲方货款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提供订单对应的服务包给甲方。乙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若乙方未能及时交货,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采取补救措施;本协议付款以月为周期。其中涉及甲方承担的需向乙方支付的服务套包费用,其中体验包、基础包为预付,尊享包可根据双方约定采用预付或月结的方式支付。除此之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的车载信息服务佣金;甲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订单信息,在到货日期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预付体验包、尊享包的全额款项,甲方收齐款项后于3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甲方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10日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顺延1年,依此类推等内容。联英达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落款日期写为2016年12月6日;联通智网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落款日期写为2016年12月15日。 2016年12月20日,联英达公司(甲方)与联通智网公司(乙方)签订《汽车信息化后装业务服务协议阶段性营销活动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商定开展的2016年第4季度阶段性促销活动的时间为,从本协议签订日期起,至2016年12月30日为止;为促进2016年内AMSP平台连接用户数的增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在原合同及其渠道佣金体系的基础上,向乙方增加订购软硬件综合服务包;本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软硬件综合服务包,包括车智能后视镜核心板卡和服务体验包,该板卡可以同乙方开发的AMSP平台进行对接,以便为甲方开展车联网后装业务服务;甲方在合同期内向乙方购买的软硬件综合服务包为不低于3万个;交货时间为:在合同签订后,自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书面发货通知后3个日历日内;自货物运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甲方如有异议,应自货物运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在此期间对货物负有免费的暂时保管服务;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向乙方支付全额费用等内容。 上述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签订后,联英达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联通智网公司发送两份采购订单,分别为:采购类型为软硬件综合服务包,物料名称为2G(体验包)和后视镜核心板卡,数量为30000,金额为9270000元;采购类型为服务包,物料名称为2G(体验包),数量为30000,金额为720000元。联英达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两份《收货验收确认单》,确认收到上述货物。 2017年6月,联英达公司向联通智网公司发出采购订单,订购多种不同型号的主板/后视镜核心板卡总计23419片。联英达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收货验收确认单》,确认收到货物。2017年7月7日,联英达公司(甲方)与联通智网公司(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指定供应商深圳市瑞联高科通讯有限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同意甲方退回23419片后视镜核心板,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新增产品进行更换,后续如再发生类似情况,同样以深圳市瑞联高科通讯有限公司同意为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等内容。 此后,联英达公司和联通智网公司还于2018年3月签订《汽车信息化后装业务服务协议》,联英达公司、联通智网公司以及凌启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汽车信息化后装业务四季度营销合作协议》,但是除了前述采购订单外,联英达公司没有再向联通智网公司发出过其他采购申请,联通智网公司也没有再向联英达公司提供货物。庭审中,联通智网公司表示双方的合同关系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联英达公司未足额支付款项,双方均未再履行合同。 2017年12月4日,联通智网公司向联英达公司作出《催款函》,内容为:截止2017年11月账期,根据我司系统的计费数据,贵司已经累计欠费3900064.50元(未包含违约金),具体账单明细如下:账单周期:2016年1月-2016年12月;项目核心板,销售单价285,数量30000,销售合同额8550000;项目体验包,销售单价24,数量60000,销售合同额1440000;已收款6089935.50;已开发票金额8258165;待收款3900064.50;待开票金额1731835;根据合同约定,迟延付款达30日的,我司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收取违约金,为保证贵司业务正常使用,请在2017年12月20日前将上述款项汇至我司账户等内容。2017年12月27日,联英达公司向联通智网公司作出《关于我司欠智网款项还款计划的函》,内容为:在联通智网公司2016年12月汽车信息化后装业务服务协议阶段性营销活动中,截止目前我司还欠贵司300余万。希望联通智网公司考虑双方的长期合作,将还款周期延长,我们做了一个还款计划:还款金额274260元,还款时间2018年元月31日之前;还款金额277585元,还款时间待贵司支付瑞联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还款金额1608219.50元,还款时间每周支付10-20万,预计最晚3月31日前支付完毕;还款金额720000元,还款时间2018年2月28日之前;还款金额720000元,还款时间2018年3月31日之前;还款金额合计:3600064.50元。我们在自身的行业客户中,也会继续积极推广联通智网公司的SIM卡,在这一块的返点,我们也会全额去冲抵欠款,尽快完成欠款的还回等内容。 关于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付款情况,根据联通智网公司提交的付款明细及银行汇款凭证,联英达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17年1月12日共分8笔支付359200元,2017年1月16日共分4笔支付200000元,2017年2月20日共分4笔支付180000元,2017年2月28日共分6笔支付254800元,2017年3月15日支付3500元,2017年4月18日共分6笔支付280000元,2017年5月12日支付300000元,2017年5月19日支付283835元,2017年7月21日支付400000元,2017年7月25日支付198012.50元,2017年8月24日支付300000元,2017年8月29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9月8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9月22日支付128000元,2017年9月26日支付297000元,2017年9月27日支付165000元,2017年9月28日支付330000元,2017年9月29日支付132000元,2017年10月10日支付169500元,2017年10月12日支付909088元,2017年10月20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10月27日支付150000元,2017年11月3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11月14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11月17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11月24日支付150000元,2017年12月5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12月11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12月15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12月22日支付100000元,2017年12月29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1月5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1月12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1月19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1月26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2月2日支付100000元。以上总计6989935.50元。 为证明联英达公司拖欠的服务包充值费,联通智网公司向本院提交《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AMSP运营管理平台”上的部分网页,其中显示客户名称为“ZW联英达”的客户对账单中记载有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系统出账金额,产品类型包括畅听一年尊享包、视听一年尊享包、体验包1G三个月有效带基础包等,上述月份的对账单金额共计892874元。 本案审理中,因联英达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联英达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满,联英达公司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联英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联通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64.5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联英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联通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的违约金4894979.75元,并支付以欠付货款300006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联英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联通智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包充值费892874元; 四、驳回原告联通智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联英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15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费260元以及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的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均由被告深圳市联英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马丽娜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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