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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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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龙与西安体育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103民初2873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金龙与被告西安体育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瑜、田延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至2020年1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408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2月2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的加班费173897元(休息日加班费1495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4394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2月2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63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2月2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应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36000元;6、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830元;7、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未缴纳失业保险的赔偿4034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5年2月23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保洁员一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以来,被告安排原告全年无休假的工作,从没有给原告安排节假日、休息日和年休假,也未给原告发过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更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便如此,无论严寒酷暑,原告一直在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工作,一干就是15年。2020年1月24日,被告没有任何理由直接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之间有隶属性,劳动者服从单位管理和安排。原告经在被告处从事劳务的同村村民介绍从事保洁工作,没有正规的招聘入职,被告照顾原告为其家属安排住宿,在春种、秋收期间给原告放假让其回家,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即使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原告的相关主张也不应被支持。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原告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一年诉讼时效。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加班、未休年假事项。保洁工作属于特殊工种,工作强度相对较低,行业惯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告的工作是上午和下午各打扫一次,不存在加班的问题。原告在播种收获的季节和家中有事都会向被告说明以后就回家,原告几次不打扫或者没有清理干净不会影响被告给原告结算报酬。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其工作从未有每日不间断进行,其休假时间已经远远超过法定年休假。高温津贴和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原告的工作地点在公寓内,原告的工作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3日原告赵金龙入职被告西安体育学院,担任保洁员,工作职责为负责学生公寓楼的卫生清扫等。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了食宿条件,并安排原告每年回家夏收秋收。2020年1月24日被告以其保洁业务劳务外包为由通知原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961元。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1、支付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50元;2、支付2015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4080元;3、支付2005年2月2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1495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4394元;4、支付2005年2月2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1630元;5、支付2005年2月2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的高温津贴及防暑降温费36000元;6、补缴2005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7、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58500元;8、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赔偿金40346元。2020年12月28日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碑劳仲案字(2020)8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西安体育学院向赵金龙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415元;2、西安体育学院为赵金龙补缴2005年2月23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费;3、驳回赵金龙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工资流水、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碑劳仲案字(2020)876号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据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体育学院支付原告赵金龙经济补偿金29415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体育学院支付原告赵金龙失业金损失22320元; 三、驳回原告赵金龙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西安体育学院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炜曦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锐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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