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先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1执3669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01民初4828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1489.8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先平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沈文轩
审判员董琛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顾爱彬
书记员顾爱彬
判决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