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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五度空间数据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包根柱
联系方式:15948795153
注册时间:2009-06-15
公司地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城街1577号
简介:
测绘,软件开发与应用,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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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五度空间数据有限公司、哈尔滨亚泰测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1民终4473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长春五度空间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度空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亚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测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询问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五度空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亚泰测绘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亚泰测绘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关于乌兰图嘎东三家子《测绘合同》(以下简称《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1.一审认定该《测绘合同》没有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经局)验收即具备给付测绘款的条件是错误的。《测绘合同》第八条第3款约定,测绘成果验收合格的验收者只能是业主方农经局,任何他人验收均不能称为验收合格。2.一审认定五度空间公司给付工程款应视为先给付的《测绘合同》工程价款错误。虽然该《测绘合同》签订时间最早,但是案涉三个合同是同时履行的,没有先后履行或先后结算、单独结算的事实。五度空间公司支付款项均是三个项目一起支付,没有区分哪个合同价款,双方没有约定哪笔款项是支付哪个具体项目的费用,更没有先支付《测绘合同》的说法,一审判决认定先支付《测绘合同》价款没有事实依据。3.认定《测绘合同》履行完毕错误。亚泰测绘公司交付给五度空间公司的数据还没有经业主方最终验收,随时听候业主方通知修测补测,双方也没有就该合同价款进行结算。4.认定五度空间公司未主张亚泰测绘公司数据存在问题属认定事实错误。五度空间公司一审当庭向法庭出示了修测补测数据库,业主通知需修补的内容,五度空间公司都通知亚泰测绘公司,只是亚泰测绘公司不予修测补测而已。5.认定本案不存在管辖问题错误。因为案涉合同约定仲裁,亚泰测绘公司为了规避管辖的约定,主张已经结算完毕。一审判决认定已经履行完毕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中实质地审查了《测绘合同》的履行情况,又称不存在与该合同有关的管辖问题,显然自相矛盾。二、关于《前郭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合作协议(八郎镇)》(以下简称《八郎镇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1.认定五度空间公司应支付全部价款错误。《八郎镇合作协议》第五条第4款明确约定经前郭农经局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30%款项,现在该付款条件仍未成就,农经局并未验收合格。2.亚泰测绘公司虽然向五度空间公司交付了八朗镇外业数据,但是至今没有承担协议约定的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土地承包权证、土地经营权证的工作,因此,亚泰测绘公司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3.认定五度空间公司将数据合库交付五度空间公司、出具《外协工作量统计表》对工程量予以确认、未主张数据存在问题,应视为对数据已验收合格,这些事实认定错误。将数据合库并不表明数据合格,后续根据事实情况需要修测补测再随时补充到合库数据中;《外协工作量统计表》是对接收到的阶段性数据成果进行确认,并非对最终工程量的确认,更不是对合格成果的确认,后续应根据修改补测增减的工程量对前期阶段性成果予以修订,只有到业主验收合格全部工作成果才能确定。五度空间公司根据业主的要求随时通知亚泰测绘公司修补,但其拒绝对其承担的工作予以完善,五度空间公司接到业主2020年12月7日的整改函后也通知了范海波,但其仍然拒绝履行修测补测义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其交付的数据已验收合格错误,至今没有业主验收程序。4.一审判决按亚泰测绘公司诉称的7773户计算,看似多计算了10户入户调查费和打证费对五度空间公司有利,但该认定违背了合同约定的按农经局验收成果结算的合同约定条件,也与事实上该镇目前调查结果7763户的事实不符。三、关于《桦甸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合作协议(金沙乡)》(以下简称《金沙乡合作协议》)。1.认定五度空间公司应支付全部剩余款项错误。《金沙乡合作协议》第五条第2款约定外业完成五度空间公司验收合格支付30%,第3款约定完成输出的表格签字及三轮公示五度空间公司验收合格支付40%,第4款约定项目成果经桦甸农经局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事实上该项目亚泰测绘公司只完成了外业工作,后续两个付款节点均未成就,五度空间公司是否向桦甸业主方主张权利与约定的向亚泰测绘公司付款时间节点没有关联,只是约定以农经局按时支付五度空间公司项目款为前提。《金沙乡合作协议》项下五度空间公司不能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余款的主要原因是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2.五度空间公司是否向亚泰测绘公司主张数据存在问题不属于付款的前提条件,数据是否存在问题最终应由业主方验收确定,一审判决视为数据验收合同没有根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桦甸项目业主没有按时全部付款这是事实,五度空间公司举示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一审判决武断认为不能证明属认定事实错误。四、一审判决认定李响签订的《外协工作量统计表》“对原被告实测面积进行了确认”“被告自认最终数据已于2018年3月收到”均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3月收到的数据和外协工作量统计表均是对阶段性测绘成果的确认,后续对错误数据的改正、对修测补测的增减均会导致数据成果发生变化,五度空间公司没有自认过什么“最终数据”成果。2020年12月7日业主的整改函也说明了这点。此外,一审判决计算工程款时没有减除证书费每户20元。五、一审判决认定五度空间公司应立即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全部余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前提,即认为亚泰测绘公司在将阶段性数据交给五度空间公司后就完成了合同义务,后续修测补测工作与其无关,这显然是错误的。本案三个合同均是以最终业主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最后剩余款项的条件,原因就是只有到业主验收合格才能完工,也才能最终确定实测工作量。因为阶段性数据成果是否正确未经质量验收。2020年12月7日业主的整改函恰恰表明后续修测补测的事实存在。六、一审认定2020年12月7日业主的整改函不属于一审新证据,认定错误。一审开庭后,五度空间公司接到了业主的整改函并第一时间通知范海波整改但遭到拒绝,五度空间公司只得将该整改函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院。该整改函能够证明前郭项目至今没有完工,业主要求进行修测补测整改的事实。七、三份案涉合同约定最后一笔付款条件均是业主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交付,因此约定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条件是“业主验收合格”。一审判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数据验收合格,把付款条件约定业主验收合格和对亚泰测绘公司提供的数据判断是否合格两件事相混淆,进而推断亚泰测绘公司数据合格为由认定具备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错误。八、一审判决利息起算点从起诉日期计算亦属认定事实错误。案涉三个合同均明确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条件,如果支付条件成就的话就应该判决从约定的支付时间起计算利息。综上,亚泰测绘公司在项目尚未具备进一步付款的前提下,要求五度空间公司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和利息没有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亚泰测绘公司辩称:一、亚泰测绘公司最迟在2018年3月将测绘成果资料全部交付给五度空间公司,三份合同经官方全部验收合格,至此亚泰测绘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五度空间公司应当支付测绘费用。二、三份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是不同的,《测绘合同》是2015年签订,到2015年12月30日止,五度空间公司支付的部分测绘费用应当按签订的合同顺序给付,而该《测绘合同》恰是第一份到期的合同。所以,五度空间公司给付测绘费用是给付《测绘合同》的测绘费用。三、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每户书证费用由亚泰测绘公司承担,所以亚泰测绘公司不予承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亚泰测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度空间公司给付测绘工程款1979547.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五度空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签订《测绘合同》,约定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噶镇和东三家子乡进行土地测绘,测绘价格8元/亩,工程总造价约为344万元。全部成果于2015年10月1日前交五度空间公司验收,数据库于2015年12月31日前提交五度空间公司。测量款支付方式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五度空间公司向亚泰测绘公司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40%,即1376000.00元;当亚泰测绘公司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50%时,五度空间公司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30%,即1032000.00元;亚泰测绘公司自工程完工之日起10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亚泰测绘公司、五度空间公司共同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五度空间公司应根据测绘的实际面积向亚泰测绘公司全部结清剩余工程价款。五度空间公司员工李响、亚泰测绘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波在该合同上签字并盖章,该合同无具体签订日期。 2015年11月,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签订《八郎镇合作协议》,约定亚泰测绘公司负责从入户调查开始到数据入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结束,五度空间公司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测绘费,测绘费单价为8元/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亚泰测绘公司负责提供发票。支付方式为:当亚泰测绘公司2015年12月20日外业测量完成后,经五度空间公司验收合格后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项目总价款40%;当亚泰测绘公司2016年6月30日完成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向五度空间公司提供完成数据备份后,经五度空间公司验收合格后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项目总价款的30%;当项目成果经前郭农经局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项目总价款的30%。 2016年3月,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签订《金沙乡合作协议》,约定亚泰测绘公司承担金沙乡8个村的测量任务,五度空间公司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测绘费,测绘费单价为6元/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亚泰测绘公司负责提供发票。支付方式为:亚泰测绘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外业测量完成后,经五度空间公司验收合格后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项目总价款40%;亚泰测绘公司完成输出表格的签字及三轮公示,经五度空间公司验收合格后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项目总价款30%;该项目经桦甸农经局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总价款30%。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以农经局按时支付甲方项目款为前提。” 2018年4月12日,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签订《关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噶镇和东三家子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项目测绘合同之补充协议》,对2015年4月,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签订《测绘合同》第七条补充为“乌兰图噶镇和东三家子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甲方。” 2018年4月12日,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签订《关于2016年前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合作协议(八郎镇)的补充协议》对2015年11月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签署的《关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八郎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合作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原协议项目完成工期进行调整,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甲方(即五度空间公司)”。 2019年9月24日(五度空间公司主张是2018年3月),五度空间公司生产中心负责人李响向亚泰测绘公司出具《外协工作量统计表》,对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实测面积进行了确定。前郭县乌兰图嘎镇284918.96亩,前郭县八郎镇199663.82亩,前郭县东三家子乡155293.29亩,桦甸市金沙镇181914.36亩。以上合计821790.43亩。该统计表备注:“桦甸市金沙镇项目,亚泰测绘公司只承担外业测量工作。” 2015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五度空间公司分16次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测绘款合计395万元。亚泰测绘公司自认收到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签订的《测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八郎镇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金沙乡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关于合同履行问题,三份合同约定了不同的合同履行期限及付款条件,五度空间公司举示的工作量说明(光盘)中自认三份合同的最终数据已于2018年3月收到,五度空间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合同价款。 关于《测绘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问题,该合同约定的最终支付期限为亚泰测绘公司自工程完工之日起10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共同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五度空间公司应根据测绘的实际面积向亚泰测绘公司全部结清剩余工程价款。五度空间公司辩称该合同还未达到付款条件,即未进行验收合格。自五度空间公司称收到数据,将数据与全县数据合库并交付甲方,出具《外协工作量统计表》对工程量予以确定,到亚泰测绘公司起诉已长达两年多,五度空间公司未主张亚泰测绘公司的数据存在问题,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视为对该数据已验收合格。根据《外协工作量统计表》中写明前郭县乌兰图噶镇测量面积284918.96亩,前郭县栋三家子乡测量面积155293.29亩,按照8元/亩计算,五度空间公司应支付亚泰测绘公司测绘款3521698.00元,亚泰测绘公司在诉讼中自认需扣除其他费用,五度空间公司应支付亚泰测绘公司3448880.50元,且已经支付完毕,予以确认。 关于《八郎镇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问题,该合同约定亚泰测绘公司完成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向五度空间公司提供完成数据备份后,经五度空间公司验收合格后向亚泰测绘公司合计支付项目总价款的70%,另30%合同价款经前郭农经局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五度空间公司亦辩称该合同还未达到付款条件,即未进行验收合格,且前郭农经局未验收合格。但自五度空间公司称收到数据,将数据与全县数据合库并交付甲方,出具《外协工作量统计表》对工程量予以确定,到亚泰测绘公司起诉已长达两年多,五度空间公司未主张亚泰测绘公司的数据存在问题,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视为对该数据已验收合格。根据《外协工作量统计表》中写明前郭县巴朗镇测量面积199663.82亩,按照8元/亩计算,五度空间公司应支付亚泰测绘公司测绘款1597310.56元,按照合同约定,亚泰测绘公司应承担入户调查费每户5元、本乡镇的吃住费用每亩0.5元及自认的打证费2.5元/户,户数按照亚泰测绘公司诉称为7773户,五度空间公司辩称为7763户,因该费用应有亚泰测绘公司承担,故按照亚泰测绘公司诉称的且较多的7773户计算,入户调查费为7773户×5元/户=38865.00元,乡镇吃住费为199663.82亩×0.5元/亩=99831.91元,打证费为7773户×2.5元/户=19432.50元,以上亚泰测绘公司应承担费用合计158129.41元,故五度空间公司应支付亚泰测绘公司合同价款1597310.56元-158129.41元=1439181.15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金沙乡合作协议》的履行问题,合同约定亚泰测绘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外业测量完成后,经五度空间公司验收合格后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项目总价款40%;亚泰测绘公司完成输出表格的签字及三轮公示,经五度空间公司验收合格后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项目总价款30%;该项目经桦甸农经局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总价款30%。五度空间公司辩称该合同未经验收且桦甸项目业主方没有按约定付款。关于验收的问题,自五度空间公司称收到数据,出具《外协工作量统计表》对工程量予以确定,到亚泰测绘公司起诉已长达两年多,五度空间公司未主张亚泰测绘公司的数据存在问题,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视为对该数据已验收合格。关于桦甸项目业主方未按约定付款的问题,虽然亚泰测绘公司、五度空间公司约定以农经局按时支付五度空间公司项目款为前提,但五度空间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桦甸项目业主方未按时全部付款。另外,即便桦甸项目业主方未按时全部付款,五度空间公司举示的证据中最后一次付款为2018年12月,至亚泰测绘公司起诉时已一年多时间,五度空间公司也未通过诉讼等手段积极要求桦甸项目业主方给付工程款,不能因五度空间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使亚泰测绘公司的权利受损,故五度空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的测绘费,根据《外协工作量统计表》中写明桦甸市金沙镇测量面积为181914.36亩,测绘单价6元/亩,五度空间公司应付款额181914.36亩×6元/亩=1091486.16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亚泰测绘公司要求判令五度空间公司给付测绘工程款1979547.81元的问题,按照上述计算,亚泰测绘公司与五度空间公司之间的三个合同价款分别为《测绘合同》3448880.50元、《八郎镇合作协议》1439181.15元、《金沙乡合作协议》1091486.16元。亚泰测绘公司自认收到测绘款400万元,上述测绘款五度空间公司称未明确给付对象,亚泰测绘公司认为应先给付《测绘合同》价款,一审法院认为从三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来看《测绘合同》的签订时间最早;从付款期限及条件来看,《测绘合同》的付款日期最早,且付款条件中无农经局验收条件,故可以认定该债务最先到期,五度空间公司给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先给付《测绘合同》价款3448880.50元,亚泰测绘公司起诉时该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五度空间公司辩称的管辖问题。剩余价款为400万元-3448880.50元=551119.50元视为给付另外两个合同价款,故五度空间公司尚欠亚泰测绘公司测绘款1439181.15元+1091486.16元-551119.50元=1979547.81元,亚泰测绘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亚泰测绘公司要求五度空间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五度空间公司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问题,亚泰测绘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按照该日期起算的根据,亚泰测绘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起诉,一审法院以亚泰测绘公司起诉日期予以保护,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五度空间公司实际给付上述价款之日止,一审法院予以确定。判决:一、五度空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亚泰测绘公司测绘款1979547.81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测绘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979547.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亚泰测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16.00元(亚泰测绘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11308.00元,由五度空间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亚泰测绘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五度空间公司举示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年12月7日及2020年12月10日《关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八郎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质量问题整改的函》两份。其中2020年12月7日的函是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给五度空间公司的,2020年12月10日的函是五度空间公司出具给亚泰测绘公司的。拟证明:五度空间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了业主方出具的整改函,并于2020年12月10日将该整改函通知到了亚泰测绘公司,但亚泰测绘公司拒绝履行修测、补测义务,进一步证明亚泰测绘公司交付的数据尚未验收合格,要求五度空间公司支付全部款项是错误的。 亚泰测绘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请法庭核实是否真实。对证明问题有异议。1.在一审中五度空间公司明确表示2018年3月收到了亚泰测绘公司的成果资料,两年多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按《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已经完全超出了提出异议的期限,应视为合格的。2.合同上没有说明是阶段性验收,只是约定了亚泰测绘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把测绘成果交付给五度空间公司,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这两份函是在亚泰测绘公司起诉后出现的,这两份也并不是作为新证据来出示的。结论是,该两份函与本案审理的实质性内容无关,也即该工程是完全合格的。 本院认证认为,因五度空间公司当庭出具了证据原件,亚泰测绘公司对真实性未发表意见,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仅能证明五度空间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了业主方出具的整改函,并于2020年12月10日将该整改函内容通知到了亚泰测绘公司,未体现是否验收及验收是否合格的问题。因此,对五度空间公司的举证意见不予采纳。 证据二、2021年4月29日《桦甸市金沙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费用已支付情况说明》。拟证明:亚泰测绘公司对桦甸项目尚未履行完毕,所以五度空间公司不应向亚泰测绘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亚泰测绘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1.该情况说明是针对五度空间公司和政府之间的账目往来关系,和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双方各自履行的义务无关,也不能够从这里面看到亚泰测绘公司没有如实的履行测绘义务。结论是,这份证据与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关联。 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是由桦甸市金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对该政府与五度空间公司关于金沙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测绘合同书》相关情况的说明,与本案五度空间公司和亚泰测绘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五度空间公司的举证意见不予采纳。 亚泰测绘公司举示证据如下: 证据一、三份电脑截图打印件。证据内容:1.松原市已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4838份;2.吉林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省级抽检;3.桦甸市2018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拟证明:三份合同全部经过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合格率100%,五度空间公司所说的未经合格验收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三份证据证明了亚泰测绘公司如实的履行了合同义务。 五度空间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松原市已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4838份”只是新闻报道,不能够证明该项目已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按合同中约定,如果验收合格,需经前郭农经局验收,发放验收报告。“吉林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省级抽检”只是新闻报道,进行了抽样验收工作,不能够证明该项目已验收合格。该项目合同中约定,需经前郭农经局验收,发放验收报告。“桦甸市2018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不能够证明该项目已验收合格。该项目合同中约定,需经桦甸市农经局验收,发放验收报告。因此,亚泰测绘公司要求五度空间公司支付全部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证认为,该组证据系网上新闻,新闻内容不能直接体现五度空间公司和亚泰测绘公司之间的合同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亚泰测绘公司的举证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16.00元,由长春五度空间数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孔祥群 审判员唐新元 审判员徐晓娟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恬田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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