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汪丽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002执634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汪丽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汪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汪丽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丽芬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汪丽芬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前往汪丽芬居住地调查,汪丽芬自交通事故后,身体未完全恢复且无生活自理能力,现暂无履行能力。且经本院依法查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93.1元,未执行到位2593.1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柏松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章建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冠中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