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霞、许宏伟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304民初2810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审理原告张玉霞、许宏伟、许洪叶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霞、许宏伟、许洪叶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张玉霞、许宏伟、许洪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张玉霞、许宏伟、许洪叶诉讼请求252209元减至10000元,已按照252209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83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实际应退还张玉霞、许宏伟、许洪叶5058元),由张玉霞、许宏伟、许洪叶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海谦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秀丽
书记员刘爽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