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黑0521执异72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许洪祥与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黑龙江分公司)、马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对案涉标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新华名苑小区6号楼1单元201室、501室两处不动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天一公司称,中航黑龙江分公司没有按时完成天一公司开发集贤县天水家园地下停车场及地上楼房的建筑工程,中航黑龙江分公司现已无继续履约能力。
2013年8月28日,天一公司与中航黑龙江分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天一公司与中航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抵顶工程款合同书》、《补充协议》;中航黑龙江分公司如处分了《抵顶工程款合同书》、《补充协议》项下的集贤县天水家园房地产,均无任何法律效力,《解除合同协议书》已生效。
2013年8月29日,天一公司与中航黑龙江分公司协商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其中包括解除天一公司与中航黑龙江分公司2012年10月5日签订的《天水家园项目地下工程部分工程款结算协议》中以新华名苑小区6号楼1单元201室(面积120.25平方米,金额386002元)、501室(面积120.25平方米,金额370370元)抵顶天水家园工程款的约定;中航黑龙江分公司如处分上述房地产,均无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争议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航黑龙江分公司承担;本协议签订时,中航黑龙江分公司已将“协议书”及“天水家园项目地下工程部分工程款结算协议”及财务收据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交给天一公司。《解除合同协议书》已生效。
因上述两处房产备案在马占军名下,天一公司不能联系到马占军。2013年9月25日,天一公司在《双鸭山日报》发布声明,声明因中航黑龙江分公司根本违约,天一公司与中航黑龙江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抵顶工程款合同书”、“补充协议”;解除因以上协议而签订的相关天水家园房地产的结算协议;天一公司已收回以上房产;声明中新华名苑小区房产包括案涉两处房产。
天一公司符合排除许洪祥申请法院查封、执行的情形,请求法院中止执行上述房屋,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许洪祥辩称,天一公司提出本次执行异议时集贤法院的查封已经解除,案涉两处房屋已经登记在答辩人名下,天一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客观事实不存在,答辩人依法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天一公司与中航黑龙江分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8月29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处分案涉房屋,是天一公司与中航黑龙江分公司私下行为,没有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天一公司的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中航公司、中航黑龙江分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天一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3年8月28日天一公司与中航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2.2013年8月29日天一公司与中航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3.2013年9月25日天一公司登报声明复印件一份;4.集贤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1执恢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许洪祥提交如下证据:1.集贤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1执恢1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集贤县不动产权证书;3.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4.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执恢5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5.集贤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2份;6.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执恢54号查封公告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姜相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王佳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明洺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