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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819万元
法定代表人:傅田华
联系方式:0790-6239811
注册时间:2002-04-25
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
简介:
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矿山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环保工程、隧道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通信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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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鹏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4执219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鹏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鹏鹰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62977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669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13725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0572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45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0132.4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利率的标准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097元、执行费8698元。因被执行人李鹏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鹏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鹏鹰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鹏鹰财产信息如下:一、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X的房屋,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二、本院依法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鹏鹰的银行账户,仅控制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划拨其存款5425元,收取执行费50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款5379元;三、经查被执行人李鹏鹰为重庆XXXX公司职工,本院依法扣留其收入,待每年提取一次办理支付;四、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鹏鹰的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委托长寿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李鹏鹰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李鹏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欣权,告知其本案办理情况,本案未受偿金额为624400.4元及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鹏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李鹏鹰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谭兵 审判员王位 审判员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磊 书记员吴书琪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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