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宏晨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桥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6财保214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安盟宏晨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价值4131254.7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兴安盟宏晨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申请人兴安盟宏晨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兴安盟宏晨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江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钟诚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