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江、卢井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7民辖终37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海江因与被上诉人卢井仁、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海江上诉请求:1、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354号民事裁定;2、本案裁定由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7年签订承包合同,被上诉人在2017年4月份开始对黑山英城子小东站进行施工,该工程扣除相关费用后,向被上诉人指定的账户打款六次,合计77383.19元,英城子小东站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上诉人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承包的是多地施工地点,该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应由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卢井仁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胡锐
审判员吕会杰
审判员方结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鲲
书记员周明媚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