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祥、吴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民终1721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天祥因与被上诉人吴春林、何耀、贵州优壹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壹行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天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李玉振
审判员唐妍
审判员张瑛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禹欣
书记员吴误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