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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树钦
联系方式:0756-2522112
注册时间:2001-03-14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南路45号二层之一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及养护;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消防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林业生态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运营;高尔夫球场建设及管理;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喷泉喷灌工程、温泉景区设计及施工;雕塑设计及施工;温室、园艺机具的制造及安装;市政养护(含道路、道路绿化、路灯、给排水、交通工程等养护);环境治理(含废气污染处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修复、生态修复、矿山修复及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污染调查与评估;环境咨询(含环境规划、生态规划、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等);污染防治工艺设计,环保设备制造、销售及租赁、设备安装、投资及运营;新能源研发及技术应用、投资及运营、技术咨询;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运营;机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及养护;工程勘察设计;环境卫生服务;清洁服务;消杀服务、除四害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白蚁、红火蚁的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薇甘菊防治,有害生物防制;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租赁和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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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绥正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民终2202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遵义绥正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御园景观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98元,由上诉人遵义绥正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晶晶 审判员马天彬 审判员娄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守迪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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