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金河雅苑业主委员会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05民初34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高新区金河雅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高新区金河雅苑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金河雅苑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金河雅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凌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静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