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01民初66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甘01民初665号民事裁定,裁定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理。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甘民辖终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退卷期间,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728元,减半收取1370364元,由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70364元
合议庭
审判长任登光
审判员鄢莎莎
审判员景化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崔冬青
书记员吴琦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