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928民初5524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后利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文超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