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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80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晋扬
联系方式:0755-23885000
注册时间:2006-10-23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交易广场34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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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钟海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307执1248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钟海宝、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54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1、贷款本金773511.69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3666.06元,2018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追缴案件受理费12516元、保全费4878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核算,本案的欠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为26726.48元,一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73511.6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为4467.0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告知其账户足额可供本院扣划。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36421.4元,并将执行款808371.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12516元、保全费4878元、执行费10656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808371.3元,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判决结果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5484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海宝、深圳市锦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1594.7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曾小东 审判员叶小丽 审判员林俊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希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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