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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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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夏汉桥
联系方式:027-86966666
注册时间:1995-03-30
公司地址: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简介: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消防设备安装,工艺美术品、家具、办公设备、建筑材料、装璜材料、五金材料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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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方、梅克林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10民辖终209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高建方因与被上诉人梅克林及原审被告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香河中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4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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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高建方上诉称,原审裁定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为由认定不能签订分包合同,混淆了合同的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涉案外墙施工合同于2015年签订并履行,原审裁定引用民法典不当。法律禁止性条款只是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是涉案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即使无效,也不能改变合同的性质,原审裁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属案由确定错误。假使法院认定为承揽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地也依然是在河北省香河县。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4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洪明 审判员王海英 审判员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蔺迎春 书记员崔兰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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