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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5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恩辉
联系方式:024-22959200
注册时间:1996-03-04
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1号
简介:
建筑工程技术研发、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安防工程、防弹(爆)玻璃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加固工程、实验室设备安装工程、医用供气系统工程、医用净化工程、展馆陈列工程、景观雕塑工程设计、施工,中央空调清洗、消毒、空调配件安装、调试,广告制作、标识、导示系统工程、建筑业工程咨询管理、检验检测,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及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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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欧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案号:(2021)辽0112民初10166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你方起诉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合议庭
特此通知。 审判员郑天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彧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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