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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小燕
联系方式:0519-82353405
注册时间:2010-04-13
公司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简介:
建筑、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电力、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机电安装、港口与航道、桥梁、隧道、园林绿化、土石方、地基基础、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钢结构、装饰装修、拆除、建筑幕墙、城市及道路照明、环保、管道(含压力类)、电(扶)梯安装、人行道板、室内外体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政设施、公路设施、起重设备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娱乐设施、锅炉设备、电能系统及电子智能化、太阳能发电、特种工程的监理、设计、咨询、维护、保养、安装、改造及施工;管材、机电设备、电(扶)梯及零配件的生产销售、安装;立体停车库及配件的销售;输电线路运行维护、保障技术服务;电力运行的维护及设备检修;电力设备的租赁及运行维护;工程管理;物业管理;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工程检测;环境检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花卉苗木盆景的种植和销售;承包境外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劳务派遣经营;国内建筑劳务;劳务咨询;桥梁防撞设施的研究和生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道路运输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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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与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民终3729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上诉人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单》,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7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刘晓琴 审判员丁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金麟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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