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与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民终3729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上诉人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单》,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7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元泰建材有限公司金坛薛埠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刘晓琴
审判员丁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金麟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