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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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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对王录财与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83执异102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王录财与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台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台政府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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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天台政府称,你院于2021年4月21日冻结我镇政府在德惠市农商行天台支行账户0710315010000002011055下100000.00元。该账户存款610000.00元为专项资金,分别为:住房公积金94471.00元,七家子村水泥路质保金68000.00元,土地复垦费46585.00元,万利牧业复垦费137980.00元,玄立宁土地复垦费50415.00元,长春海鑫路桥工程质保金112584.00元,小城子村水泥路质保金100904.00元。以上各项资金均不属于我镇政府自有资金,不应冻结,现提出异议,望你院妥善处理。 王录财辩称,首先,被执行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落款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这个时间肯定是错误的,因为执行法院执行员在2021年4月21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后,于6月2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让申请执行人根据(2020)吉01民终1764号民事判决如实填写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各项款项,总数为104842.00元。在此间执行法院并未通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让申请人填表后领取执行款,所以,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时间有前移的行为,被执行人为规避提出异议时效而故意为之的,如果按照法律程序,被执行人超过异议时间而提出异议,是不会被法院受理的。另外,从扣划至今一个月有余,为啥被执行人才提出此策呢,他们是想用专项资金的策略来对抗法院执行而不得已采取的对付法律的行为,作为国家政策政府机关不认真执行法律,反而用这种恶劣的方法对抗法律,应对幕后操控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谓的专项资金是指使用单位不可变动的专款专用资金,是属于国家专项拨款的资金,而异议单位所列举各项资金,根本不是专项资金,属于被执行人可支配账户的活动资金。再次,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违规执行行为,如果在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之时,为啥其单位人员没有立即提出质疑呢?而任其划拨呢。综上,被执行人为了抗拒法院执行藐视国家法律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这种行为追究其党纪责任,并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异议裁定不成立,驳回异议,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本院审查查明,在申请执行人王录财与被执行人天台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吉0183执恢168号]执行过程中,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天台政府在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0710315010000002011055账户内存款100000.00元,于2021年6月18日扣划该账户内存款104842.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 另查明,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扣划天台政府在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0710315010000002011055账户时,该账户余额为955886.56元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德惠市天台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梁湖审判员李世超审判员孙永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明月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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