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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平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王先平
联系方式:钟祥市
注册时间:2021-06-22
公司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永隆镇永漋镇曾口街1幢
简介: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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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明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廖修勇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03民辖终89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市明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修勇、原审被告桂林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刘佳、侯正忠、石晓东、王先平、朱重阳、杨秀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8民初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广州市明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撤销(2021)桂0328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以及其他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应当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建立任何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强行将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三、一审法院没有明确告知或通知上诉人本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本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属于群体性系列纠纷案件,亦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法院违反程序法规定。四、一审法院通知“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没有法律根据,剥夺上诉人法定的15日答辩的诉讼权利,而且上诉人作为异地的机构组织,只给予5日答辩期不合情理;一审法院以超过答辩期为由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五、被上诉人实质上没有任何合同依据或法律根据可以要求上诉人成为被告的,现在强行要将上诉人列为当事人,就应当另案提起诉讼或者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减少上诉人路途成本费用的损失。因此,请求依法裁定移送本案至上诉人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凯 审判员张芳 审判员秦桂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匡雅萍 书记员文静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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