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02民辖终76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流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西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菱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4民初2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铁物流郑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4民初2803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广西分公司起诉称:上诉人中铁物流郑州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仓库地址存放车辆”,《商品车整车仓储服务合同》2.1.1约定地点为: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经北四路156号(圃田仓库);而案涉事故发生地为郑州市经济开发区仓库(海马仓库),事故发生地址与约定仓库地址不一致,也就是“两个地点”。实际时间上,圃田仓库自2019年度伊始1月1日就开始启用,而海马仓库从2019年3月16日启用,也就是“两个时间”。2019年8月1日暴雨当天,圃田仓库与海马仓库同时运行,圃田仓库库容6250台,实时在库车辆5675台;海马仓库库容2180台,实时在库车辆1543台。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广西分公司在其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上诉人中铁物流郑州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仓库地址存放车辆,说明其认为发生事故的海马仓库不在《商品车整车仓储服务合同》的合同范围之内,从合同独立性角度,上诉人中铁物流郑州分公司与第三人五菱公司双方之间实际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为已经签署和履行的关于圃田仓库《商品车整车仓储服务合同》,二为双方之间实际履行的海马仓库的事实合同关系。“两个地点”、“两个时间”“两个合同关系”背景下,《商品车整车仓储服务合同》争议解决中对管辖权的约定,对海马仓库不具有约束力。因海马仓库所产生的纠纷在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或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将本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广西分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五菱公司未陈述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仁慧
审判员孙书文
审判员韦燕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