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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662-3377163
注册时间:2000-09-29
公司地址: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7楼701室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专业承包、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市政道路维修养护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施工技术咨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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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新与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志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7民初2345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桂新与被告广东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强公司)、朱志材、李春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丽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职权追加李春鹰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桂新,被告众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明、被告朱志材、李春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桂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上西大桥重建工程吊车费共463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上西大桥重建工程吊车费共463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2月29日原告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上西大桥重建工程从事吊装服务。因两被告一直拖欠机械作业费(包含司机工资),自2017年至今多次催款未果。现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款项和利息。 被告众强公司辩称,1.我司通过《劳务合同洽商纪录》和《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我公司承包的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上西大桥工程分包给了李春鹰,分包事实在从化法院(2019)粤0117民初2301号案和广州中院(2019)粤01民终20846号案中得到确认,因此本案应由李春鹰承担责任;2.被告李春鹰并非我司员工,我司未给予任何授权,故被告朱志材签署的资料与我司无关,我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朱志材辩称,1.我所签署的所有材料是作为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字确认,原告不应该起诉我。2.对原告所提到的我收方确认未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后面支付了多少款项我不清楚。我所签署的资料都是确认金额和数据,不应由我赔付。3.该项目工程实际建设超出了工程预算故无法结清原告费用,要等到工程结算后才有资金结算给原告,我方也一直在帮原告积极争取和协商,我只是涉案项目的工程管理人员,应该由工程实际承包人李春鹰承担责任,我和李春鹰在结算的时候是雇佣关系,李春鹰雇请我做项目总工。 被告李春鹰辩称,本案责任是应该由我来承担。原告是该工程项目的其中一个机械商,该项目到现为止我方跟业主一直在协商收款,直到昨天为止业主还跟我协商想办法结算。我们已经合格交付工程,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所以造成我方没有钱给原告。被告朱志材是我雇请来在该项目给我打工的,开始时负责技术方面的管理,后来变成项目的总工,也负责检查工地有的地方的收方情况。被告众强公司是中标的公司,众强公司将整个工程转包给我,众强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我是该工程的总的实际施工人,我没有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朱志材的工资是1万元一个月,一直是我发放的,后来完工以后一直没有收到工程款,所以2018年春节后就没有给朱志材发工资了。对于原告主张的还欠46350元无异议,对原告的主张的利息我不同意支付,因为是朱志材签订承诺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没有经过我同意,朱志材以为在2018年7月31日可以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但是并没有收到。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李春鹰在《鳌头镇上西大桥重建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洽商纪录》及《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签字,约定众强公司将其向建设单位从化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包的鳌头镇上西大桥重建工程项目分包给李春鹰施工,承包方式为李春鹰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和税金的形式承包施工,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成本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承担本合同工程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工程内容为按总承包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内容。 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从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2月29日为涉案项目建设提供了吊装服务。经核算后,被告朱志材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单据一份,记载:“经核算,全部票据(由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合计51350元,我部需支付金额为51350元。该金额为工作总台班计算所得,按未支付吴老板吊车费用计算,若曾支付,扣减已支付金额即可。现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落款处为:“上西大桥项目部朱志材”并由朱志材捺手印。 庭审过程中,朱志材认为其是李春鹰雇佣的项目管理人员。李春鹰称自己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并确认朱志材为其雇佣人员,李春鹰确认涉案欠原告款项本金金额,并认为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庭审中原告确认收到了吊装费共计6000元,尚欠吊装服务费应为45350元(51350元-6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春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款4535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吴桂新; 二、驳回原告吴桂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2元,由原告吴桂新负担75元,被告李春鹰负担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黄丽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晓颖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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