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 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041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成贵
联系方式:0826-2677106
注册时间:2014-12-04
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2号1幢1001室
简介:
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市政公用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公路路面工程,酒店建设与管理,房屋租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物业管理。
展开
广安市优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602民初2126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安市优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管家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欢、第三人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置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管家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玲、第三人广达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国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48770.57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成本;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明确利息计算时间为利息计算时间从2018年6月-2021年3月。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出租方广达置业公司于2017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物管费按照出租方选聘的小区物管公司收取,收取标准为1.9元每平方米。后广达置业公司选聘原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在此期间,从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拒绝缴纳物业费,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欢未作答辩。 第三人广达置业公司辩称,我们公司和张欢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由张欢自己缴纳,而且张欢也欠我们租赁费,去年我们已起诉张欢,目前也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承租位于广安市东南片区256号门市,建筑面积为81.25平方米,以及广安市东南片区学府路(二楼)268号201门市,面积为631.77平方米,以及,租期为5年,免租期3个月,即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租金前三年每年为75800元,从第四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即第四年租金79590元,第五年租金83560元。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以后每年租金应提前一个月支付,即每年1月23日前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原告每日按应收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被告收取滞纳金,超过两个月被告未支付应交租金,则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被告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时,被告需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0元,物管费按照广达置业公司选聘的该小区物管公司获得批准的标准收取,目前标准定为1.9元每平方米每月,在接房时应与广达置业委托的物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在合同签订半个月内缴纳第一年物管费(以后每年按年度一次性交付)等。2018年6月26日原告(乙方)与第三人(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广安市中桥组团保障性住房项目小区位于广安市东南片区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物业管理。物业费商业为1.9元每月每平方米。期限为5年自2018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向小吴住户和承租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遂进行物业服务。因被告张欢未向第三人缴纳租金,第三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租金、滞纳金,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6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8日解除,被告张欢向原告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交还租赁房屋;二、被告张欢向原告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7月28日的下欠租金9018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75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1438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三、被告张欢向原告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房屋占有使用费(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每天218元计算至返还租赁房屋为止);四、驳回原告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庭审中查明至开庭之日被告张欢未将案涉门市返还给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及诉讼参与人的当庭陈述、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房屋产权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安市优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4706.35元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起以44706.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广安市优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为510元,由被告张欢负担450元,由原告负担60元,并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吴承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含
判决日期
2021-07-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