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0603民初2387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3239元,退还原告3214元),由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曹振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昱廷
书记员韩静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