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黄兴昌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81执778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兴昌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黄兴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沪A×××××号小型客车车损造成的财产理赔损失225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4日、3月17日、2021年6月8日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大同营业所62×××61账户,冻结到金额98.72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工商银行上海现代大厦支行10×××81账户,冻结到金额2.56元,上述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4日。如需继续查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4、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有异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681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彭福亮
审判员张红丽
审判员李兴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施海荣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