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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52481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联系方式:18210385452
注册时间:2006-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
简介:
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航空客、货、邮和行李运输业务;国内、国际公务飞行业务;飞机执管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公司间业务代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快递(信件和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机上免税品;机上商品零售业务;航空意外保险销售代理;进出口业务;酒店管理;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培训;自有房屋出租;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日用品、工艺品、纪念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服装、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住宿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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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173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航空公司)国际航空公司与被告常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旅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际航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刘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旅网络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国际航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68503.7元;2.被告以前述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自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清偿前述欠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负担诉讼费由。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凤凰知音优惠计划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约定:国航知音常旅客计划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购买被告旗下平台“迈生活APP”上的餐厅、SPA、酒店自营餐厅、电商产品,即可获得若干公里奖励里程,奖励数量根据已谈照消费额而定,单笔奖励里程不超过8000公里。被告每月(自然月)与原告进行一次结算,每公里按0.1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原告支付奖励里程款。被告负责收集会员当月(自然月)的凤凰知音里程信息,并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按原告规定的格式传送给原告。自收到被告传送正确里程兑换数据的10个工作日内,原告将会员所获奖励里程数转入其知音卡的个人账户中,并将会员的奖励里程按月汇总,连同付款通知单送至被告。被告在收到报表和付款通知单后于1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原告账户,如发生逾期付款的情况,自逾期之日起,被告每天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缴纳滞纳金(见《原协议》第二条第1-5款)。《原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于2018年11月签署《补充协议》,有效期更改至2020年12月31日。经核算统计,2018年8月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里程款项总计金额768503.7元人民币,涉及里程7685037公里。2019年10月,原告向被告送达欠款通知函,后经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实际支付。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拖欠原告款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我国法律规定,请贵院依法裁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常旅网络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3日,国际航空公司与常旅网络公司签订《凤凰知音优惠计划合作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本凤凰知音优惠嘉华提供给所有购买(使用、加入、消费等)常旅产品的凤凰知音常旅客计划会员。会员购买(使用、加入、消费等)常旅旗下平台“迈生活”app上的餐厅、SPA、酒店自营餐厅、电商产品,即可获得若干公里奖励里程,奖励数量根据消费额而定,单笔奖励里程不超过8000公里。会员在使用奖励里程或优惠服务时,须严格遵循“凤凰知音会员手册”的相关规定及/或常旅相关规定。二、结算及数据传送,1、就上述奖励里程,常旅应每月(自然月)与国航进行一次结算,每公里按0.1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国航支付奖励里程款。2、常旅负责收集会员当月(自然月)的凤凰知音里程信息,并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按国航规定的格式传送给国航。3、自收到常旅传送正确里程兑换数据的10个工作日内,国航将会员所获的奖励里程数转入其知音卡的个人账户中,并将错误的信息情况反馈给常旅。4、国航将会员的奖励里程按月汇总,连同付款通知单送至常旅。5、常旅在收到报表和付款通知单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国航制定账户,付款时应在汇款单位备注栏注明“****年**月里程款”字样,国航结算人员在确认收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为常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0%。如发生逾期付款的情况,自逾期之日起,常旅每天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缴付滞纳金。6、常旅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账工作。对账时可将国航提供的对账明细单与常旅提供至国航的里程兑换原始数据进行对比。当全部款项均无差错或有争议的款项不超过常旅当月里程款总额的5%时,常旅应按照国航账单总额先行支付,有争议的款项汇总后纳入下月一并结算;当有争议的款项超过常旅当月里程款总额的5%时,常旅仅支付无争议的款项部分,有争议的款项汇总后纳入下月一并结算;7、如果会员认为当月在常旅获得的奖励里程有遗漏,常旅应负责为会员查询并核实。如确属遗漏,常旅应将相应资料传给国航,国航收到资料后,为其补登里程奖励。8、所有误差、遗漏及补录的奖励里程应在下月结算中补正。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1月27日,国际航空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常旅网络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庭审中,国际航空公司向本院提交结算单及邮件等用以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会员将积分计入国航知音卡个人账户中,2018年8月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里程款项总计768503.7元。在上述结算单及邮件中显示,账单日期为2018年8月8日的里程结算单里程数量为1908770公里,结算金额为190877元;账单日期为2018年9月11日的里程结算单里程数量为1256883公里,结算金额为125688.3元;账单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的里程结算单里程数量为861365公里,结算金额为86136.5元;账单日期为2018年11月9日的里程结算单里程数量为1020160公里,结算金额为102106元;账单日期为2018年12月4日的里程结算单里程数量为811892公里,结算金额为81189.2元;账单日期为2019年1月7日的里程结算单里程数量为660795公里,结算金额为66079.5元;账单日期为2019年2月14日的里程结算单里程数量为383544公里,结算金额为38354.4元;账单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的里程结算单里程数量为293882公里,结算金额为29388.2元;账单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的里程结算单里程数量为330043公里,结算金额为33004.3元;账单日期为2019年5月9日的里程结算单里程数量为157703公里,结算金额为15770.3元。以上里程数量共计为7685037公里,结算金额共计768503.7元。同时,国际航空公司提供的邮件显示在部分账单日期当日,国际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向名为×××、×××的邮箱发送了上述结算单。另2019年4月11日的里程结算单于2019年4月12日发送,同时未见2019年5月9日的里程结算单邮件发送记录。 庭审中,国际航空公司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凤凰知音会员在被告平台买东西,可以获得原告里程奖励,数量根据消费额确定,由被告将每月原始里程发送原告,原告在进行录入累积,产生结算单。因业务具有滞后性,所以在2018年8月至今,被告认为付款。对于滞纳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选择其中一项的话,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 庭审中,国际航空公司称其曾在2019年10月份向被告邮寄了《欠款通知函》,但被告在收到通知函后仍未偿还欠付款项,并提交通知函、邮寄记录、微信记录等予以证明。邮寄记录显示接收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常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768503.7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分为两部分:截止2021年4月14日共计为67408.29元;以768503.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常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思维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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