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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海金
联系方式:0514-87761249
注册时间:2000-04-27
公司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186号扬州智谷研发中心北三楼
简介:
抽油机井节能服务;技术转让;石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石油矿场机械、电器开发、销售、维修、安装;油田化学品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油田勘探开发技术;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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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与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4931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沐律所)与被告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油田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沐律所负责人昌孝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郭燕文,被告江苏油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山、王爱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沐律所诉称,请求判令江苏油田公司:1、支付委托代理费2857997.02元及利息(以2857997.0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开始,江苏油田公司就其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油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始与天沐律所接洽,并陆续将委托案件的相关材料发送给天沐律所律师,由天沐律所律师研究分析,提供诉讼方案。天沐律所安排五位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对相关材料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诉讼方案。2016年9月13日,江苏油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金等一行四人来到天沐律所处就委托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诉讼策略和方案等内容听取天沐律所汇报并深入沟通,江苏油田公司对天沐律所和律师的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给予高度评价,综合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比较,希望委托天沐律所代理案件。2016年9月21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江苏油田公司将天沐律所提交的合同模板第二条进行修改,委托事项具体包括“案件证据的搜集和整理、诉讼策略的拟定、根据甲方的需要指派律师参加庭审,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程序,以江苏油田公司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主,天沐律所对江苏油田公司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工作进行补强,协助诉讼工作的进行;如果一审胜诉,二审仍以江苏油田公司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主,天沐律所对江苏油田公司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工作进行补强,协助诉讼工作的进行;如果一审败诉,二审则以天沐律所为主,江苏油田公司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对天沐律所诉讼工作进行补强,协助诉讼工作的进行,江苏油田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主导和补强的调整安排。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对代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均作出明确约定:1、前期基础费用为5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后期风险费用按江苏油田公司最终所取得款项的5%计取,江苏油田公司收到款项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天沐律所同意江苏油田公司已支付的前期基础费用从后期风险费用中扣除。委托合同签订前后,天沐律所共有6名律师参与本案的研讨和服务,一审、二审期间先后数次派人到江苏油田公司与其的工程师、业务人员以及江苏油田公司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就委托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讨论,参与完成了委托案件的证据搜集和整理、诉讼策略的拟定、起诉书和证据材料的起草编制,协助立案,参加了相关的专家论证会、与出庭代理律师进行讨论等工作。特别是胜利油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面对法院驳回起诉的可能,正是按照天沐律所提出的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法院驳回了对方的管辖权异议。天沐律所未作为代理人出庭的原因:一审诉讼中,江苏油田公司指定一审出庭的代理律师为扬州某所郑某某律师和另一所蒋某律师,前者是江苏油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金的弟弟(天沐律所律师直到扬州现场工作时才知道此信息),郑海金向天沐律所负责人解释,多年来,他弟弟一直做公司业务,受他照顾,成了习惯,如果不用他弟弟,弟弟就会闹腾,他受不了;又说,在取证方面,他弟弟确有贡献,所以要用他弟弟,后者是某法院领导推荐的律师,郑海金表示不能不用,且有利案件。天沐律所律师虽然没有作为代理人出庭,但参与了起诉、管辖权异议、讨论案件、专家论证、旁听和补充意见及材料等全部工作。就在江苏油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金得到“基本没有问题,判决很快下达”的信息几天后,一审判决却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之后,他把败诉的责任全部规则于一审代理律师蒋某,称律师被对方买通,背叛了他。郑海金还把与蒋某律师半夜40多分钟的通话录音发给天沐律所律师,请天沐律所律师分析、理解和支持他的判断。在确定二审代理律师时,郑海金提出:扬州朱某某律师是领导推荐的,而且特别忠诚和认真,一定要用该律师,天沐律所律师在此后的交往中明白,郑海金对该律师的判断和肯定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该律师完全赞同他的意见,二是该律师表示此案一定能获胜,原本另一位代理人是天沐律所律师,但后来郑海金提出,南京车某律师是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影响力大,而且胜利油田公司找过该律师洽谈合作的问题,如果公司不委托该律师,该律师有可能帮胜利油田公司,故此,由该律师代理出庭。郑海金还特别对天沐律所负责人讲,天沐律所律师还一样参加相应程序,如果二审败诉,将由天沐律所律师代理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二审中,天沐律所律师一如既往参加案件的材料准备和讨论并全程旁听庭审,庭审之后,郑海金也同样不断联系天沐律所律师讨论案件情况和进展,除了咨询专业方面的问题,连专业之外寻求关系和请托费用的事情也向天沐律所律师征求意见。2020年1月上旬,郑海金告诉天沐律所律师,二审判决送达,向天沐律所律师谎称判决支持公司4000余万元,还表示有些遗憾,天沐律所律师当即询问是否申诉,郑海金马上表示不申诉了,要赶在春节放假前立即申请执行。之后,郑海金未向天沐律所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却提出象征性支付一些费用给天沐律所律师,天沐律所提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郑海金不同意。5月底,天沐律所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郑海金仍不回复。6月中旬,天沐律所律师再次微信郑海金,郑海金电话表示,公司已经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1270万元,不能再支付律师费用了,并声称,因为天沐律所律师拒绝代理出庭,合同已经解除。天沐律所律师非常气愤,微信郑海金,无法沟通和妥善解决,律所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公司了。随后,天沐律所上网查询得知2020年2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执49号裁定,该院已将委托案件案款67159940.43元转付给江苏油田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江苏油田公司应当支付天沐律所代理费2857997.02元,江苏油田公司拒不支付代理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天沐律所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江苏油田公司辩称,不同意天沐律所的诉讼请求。1、双方虽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天沐律所并未履行代理义务,仅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双方的关系实质上是法律咨询服务关系,理由如下:天沐律所在江苏油田公司所涉的软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并未指派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从事代理诉讼、执行活动。合同约定天沐律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诉讼和代理执行等,合同签订后,天沐律所以与江苏省的法院不熟悉为由,要求江苏油田公司在一审阶段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拒不指派律师参加庭审。该案一审败诉后,江苏油田公司要求天沐律所指派律师在二审阶段出庭,但天沐律所仍以与江苏省法院不熟悉为由拒绝出庭,天沐律所没有履行代理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先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江苏油田公司支付代理费。天沐律所没有参与该案件的执行活动。2、双方之间不构成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代理关系的构成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三个主体的关系。本案中,天沐律所并未指派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参与案件的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未实施任何代理行为,不构成江苏油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和执行代理人。由于天沐律所拒绝指派律师出庭,江苏油田公司从未向其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天沐律所的律师并没有参与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3、天沐律所仅履行了部分法律咨询义务,双方合同签订后,天沐律所确实参与了案件诉讼策略的拟定和讨论等咨询性工作,但并没有指派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天沐律所未履行诉讼代理义务。无权收取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理由如下:1、双方虽然约定了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但双方均未形成有效的代理关系,因为天沐律所从未指派过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或者执行活动。2、风险代理收费只适用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在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咨询服务并不适用风险收费的模式。3、江苏油田公司已向天沐律所支付了50万元服务费,无须再另行支付天沐律所主张的费用。天沐律所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的收费应该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确定,天沐律所虽然曾经指派律师参与诉讼策略的讨论,但从未指派律师以江苏油田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与诉讼和执行。从天沐律所民事起诉书中所称的参与的工作来看,也仅仅是提供咨询类的辅助工作,而且天沐律所所提供的意见对江苏油田公司二审胜诉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天沐律所起草的上诉状,也因质量太差而被江苏油田公司弃用,江苏油田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以及调查收取证据申请书、请求现场勘验申请书都是二审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朱安山起草的,此外天沐律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均已按约定另行支付。江苏油田公司向天沐律所支付的50万元服务费,足以涵盖天沐律所所完成的工作量。天沐律所无权再向江苏油田公司主张任何费用。综上,天沐律所向江苏油田公司主张律师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1日,甲方江苏油田公司和乙方天沐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委托和指定甲方委托乙方,并由乙方指定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参与甲方的相关诉讼。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甲方同意乙方的指定。二、委托事项乙方与甲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甲方与胜利油田公司所属的10个采油厂4个油公司“能耗最低机采参数设计与评价网络版软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工作,具体包括:案件证据的搜集和整理、诉讼策略的拟定、根据甲方的需要指派律师参加庭审、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项。上述软件买卖合同争议纠纷一审程序,以甲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主,乙方对甲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工作进行补强,协助诉讼工作的进行;如果一审胜诉,二审仍以甲方指定的律师事务为主,乙方对甲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工作进行补强,协助诉讼工作的进行;如果一审败诉,二审则以乙方为主,甲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对乙方诉讼工作进行补强,协助诉讼工作的进行。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主导和补强的调整安排。三、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四、代理费及办案费的数额及支付1、代理费的数额及支付代理费按照风险代理方式收取,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甲乙双方同意,不论本案采取整体诉讼还是以某采油厂为主体进行个案诉讼以带动全案解决的诉讼方案,本案代理费以甲方在上述软件买卖合同争议纠纷中最终所取得的全部款项为结算依据,按照甲方最终所取得的全部款项的5%计取。本案代理费分两次支付:1、前期基础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后期风险费用按甲方最终所取得款项的5%计取,甲方收到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同意甲方已支付的前期基础费用从后期风险费用中扣除。2、办案费的支付:对于因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并由乙方垫付的任何费用,其中主要指交通费、差旅费、外地办案的食宿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将依据有关的票据向甲方报销。无法取得票据的其他费用均已包含于代理费用之中,乙方不再另行出具票据。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出要求;(2)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或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的授权;(3)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要求乙方变更承办律师。2.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并如实反映情况;(2)甲方应按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办案费;(3)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委托期间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4)甲方解除委托而乙方没有过错的,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代理费;(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3)乙方有权在甲方不提供真实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拒付代理费或办案费的情况下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报酬。2.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依法接受甲方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的合理要求;(2)乙方应对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有关事项予以保密;(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七、特别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相关事项后,甲方就所委托事项撤回诉讼或者与对方达成任何形式的和解,均应视为乙方代理工作完成,甲方不得拒付或者减少代理费用。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合同文本及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天沐律所主张其已经尽到受托义务,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天沐律所承办律师徐芳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委托律师参加该项目。对此江苏油田公司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称天沐律所律师参加咨询服务,但是没有参加法院诉讼,主要指没有派律师参加庭审,江苏油田公司未向天沐律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因系天沐律所拒不派律师出庭。 2、天沐律所承办律师昌孝润的工作日记摘录和日记复印件,证明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在长达4年时间里,数次出差扬州和南京,参与案件讨论和庭审,参与了该案件从无到有、从一审到二审的全部诉讼策略的制定和诉讼文书的编写,始终与江苏油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郑海金保持沟通。虽然没有作为代理人出庭,但是系江苏油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结果,是江苏油田公司的决定。不能因没有作为代理人出庭不支付代理费。对此江苏油田公司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称该律师确实参加庭审之外的法律咨询活动,但没有以代理人身份与法院进行沟通或者以合法代理人身份出庭。 3、天沐律所律师为案涉代理纠纷进行的法律服务审查、讨论、起草、修订的资料和文件,包括合同背景资料、技术资料、上诉状等多份文件,证明4年多次和江苏油田公司沟通,审查、讨论、起草、修订数千页资料,内容涵盖两审程序,已履行义务。对此,对此江苏油田公司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大量证据均系江苏油田公司提供而非天沐律所搜集,而且这些材料天沐律所并未以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供。 4、(2020)苏10执49号结案通知书,显示江苏油田公司与胜利油田公司(2018)苏民终759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案款67159940.43元于2020年2月25日付给江苏油田公司。对此,江苏油田公司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称天沐律所以执行到位的案款为基数计算应支付的代理费用存在错误,该案款中包括一审受理费及二审受理费共计100万元,该费用是江苏油田公司垫付的。如果以案款为基数,应当扣减掉受理费,以66159940.43元为基数计算5%的风险代理费,为2807997.02元,该数额系将江苏油田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予以抵扣后的数额。 江苏油田公司不认可天沐律所完成代理义务,其称因为没有派律师出庭,系其拒不派律师出庭,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民事上诉状,江苏油田公司工作人员徐菁的电脑截图,工作人员陈晨与徐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上诉状是天沐律所起草的。对此,天沐律所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其向江苏油田公司提供的上诉状是最早的,第一时间起草,是履行合同的有利证明。不能以江苏油田公司自己主张的标准判断上诉状质量。 2、江苏油田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的最终版,证明没有采用天沐律所的版本。对此天沐律所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3、调查收取证据申请书,现场勘验申请。称案涉纠纷胜诉关键在于现场勘验,但上述申请书均不是天沐律所完成,没有对胜诉起到关键作用。对此天沐律所认可该证据真实性,称江苏油田公司从未要求天沐律所起草上述申请书,天沐律所工作主要是补强。 关于天沐律所律师未出庭参加庭审情况,天沐律所称按照合同约定系根据江苏油田公司指派出庭,但江苏油田公司没有要求其出庭。江苏油田公司称系天沐律所拒不指派律师出庭,本院向其询问是否有证据提交,并释明不利后果,其称没有证据提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支付委托代理费2807997.02元及利息(以2807997.0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4元,原告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531元;由被告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7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曾竞 人民陪审员张金海 人民陪审员王叔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崔颖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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