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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63万元
法定代表人:穆丽杰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1995-05-18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9层9048房间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居家养老服务;劳务服务;介绍钟点工;社会看护与帮助服务;保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机器和办公设备的清洗;厨房设备(抽油烟机等)的清洗;房屋的清扫、消毒;日用电器维修;皮革修理服务;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会议服务;企业策划;公共厕所管理;城市公用设施的综合管理;殡葬礼仪服务;销售殡葬用品;软件咨询;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劳务派遣;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1日);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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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闽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6民初290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福闽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诉被告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腾与被告爱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穆森、孙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昌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共计44005元(以合同总工程款523873.51元为基数每天千分之二)和利息(以44005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8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河防口老大队装饰工程项目装修合同,合同第1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款235743.07元未按合同按时支付,合同第12条中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每天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44005元,以440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可是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违约金、利息至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爱侬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并无合同约定依据和事实依据。首先,基于涉案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量有变更和增加,按照合同约定工期予以顺延,同时原告并未在2017年10月18日完工,也未在该日期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被告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手续,不论是基于合同约定还是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时间,原告要求按照2017年10月18日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并无任何根据。其次,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23日办理了竣工验收结算手续,确定了最终的工程款金额以及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多少工程款。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按照双方最终结算金额向被告开具了正式发票,要求被告见票后付款。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发票的当日即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无任何迟延付款的情况,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付款并无任何事实依据。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基数计算违约金有异议,我们认为应该将预付工程款261936.75元是合同签订后的预付款,本案涉及的违约金基数应该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违约责任合同已经提到说的是每次工程进度款,所以违约金基数应以未支付的金额为基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31日,爱侬公司与昌盛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发包单位为爱侬公司,承包单位为昌盛公司)。该装修合同第一条1.4约定:工程期限48天,开工日期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10月18日。1.5约定:合同价款:本合同造价(含6%税金)为大写:伍拾贰万叁仟捌佰柒拾叁元伍角壹分整,小写:523873.51元(装修工程报价单。);第八条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单位确认,工程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发包单位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3:发包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验收单签字后三天内),工期相应顺延。第十条10.1:(5)全部工程完工。承包单位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单位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单)。第十一条11.1第(1):合同签订后,发包单位按约定直接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50%,即261936.75元(贰拾陆万壹仟玖佰叁拾陆元柒角伍分整);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45%,即235743.07元(贰拾叁万伍仟柒佰肆拾叁元零角柒分整);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1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支付剩余5%款项,即26193.69元(贰万陆仟壹佰玖拾叁元陆角玖分整)。增加工程费用即工程完工验收一次性付清,第11.3:承包单位每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项,都应在3日内开具正规发票给承包单位(工程款中包含税金)。第十二条12.4:发包单位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验收签字三日内),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十五天后乙方可终止合约。 工程开始后,2017年9月1日,爱侬公司按约定向昌盛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即50%的工程款261936.75元。2017年9月25日,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腾与爱侬公司工作人员郭建男通过微信聊天协商工程增项价款。2017年11月23日,昌盛公司称,将盖有其公司公章的结算单交给爱侬公司,爱侬公司称2017年11月29日才收到昌盛公司的结算单和发票。2017年11月29日爱侬公司向昌盛公司支付29万元,2017年12月1日支付款项35989.67元。 2020年3月16日,昌盛公司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将爱侬公司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作出(2019)京0116民初325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载明:爱侬公司自2017年10月28日起使用了该工程。爱侬公司在本案中不认可2017年10月28日已实际使用房屋
判决结果
一、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福闽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0385元; 二、驳回北京福闽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北京福闽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元(已交纳),由北京爱侬养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银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厚芹
判决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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