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运强、谈稳等与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122民初6356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谈运强、谈稳与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谈运强、谈稳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威、赵志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谈运强、谈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粉刷工钱3806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劳务事宜发生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其没有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谈运强、谈稳为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经结算,2021年2月3日出具《收据》一份,内容显示为“本人谈运强、谈稳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1日在中牟县姚家镇七里岗安置区十里头项目2#楼做粉刷工程,工资总计58156元,已收到公司转账支付的20000元,还剩余38156元。空口无凭,特立此据”,落款处有谈运强、谈稳的签名、指印。在庭审中,原告谈运强、谈稳称在公司的财务表格上其二人工资为38063元,二原告对此表示认可。现二原告催要劳务费38063元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谈运强、谈稳劳务费38063元;
二、驳回原告谈运强、谈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梁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师慧婵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