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特227号
判决日期:2021-07-29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申请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1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项下的就被申请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江苏昆仑光源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039年11月的售电电费收入、被申请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就江苏昆仑光源电站项目2019年11月-2037年享有的国家补贴收入、被申请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2019年11月-2039年11月的售电电费收入在(2018)浙0784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货款、赔偿损失款共计2500万元,以及经营损失(以19335430.4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5日起按每日0.10%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扣除2593164.18元)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56599元,由被申请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员王薇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陆佳怡
判决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