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2执保998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余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XXXX元的其他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XXXX元,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购买的诉讼保全保险生效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执行终结中止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余小华的银行存款共计XXX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谭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佳丽
书记员康颖妮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