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王海鹏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20民初4257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九寨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江显荣、王海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九寨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45302.94元,支付违约金1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了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然而对方却一直拖欠原告租金及租赁物资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船山区九寨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向渝居
书记员邓世雪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