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508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江明
联系方式:0572-3061086
注册时间:1998-12-15
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
简介: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起重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服务;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电梯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钢结构架、钢结构组件的设计、制造、加工、安装、销售;钢结构工程施工;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2民初11473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电梯公司)与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杨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恒达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和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恒达电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货款人民币89775元,并按合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977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从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时代星居电梯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7台,设备及运输费总价为1532500元。合同2.5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7个工作日被告向原告付清。合同所涉的7台电梯均于2016年1月5日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验收合格。因此,7台电梯的质保期在2017年1月20日前已经到期。原告于2019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因疫情原因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6月1日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 被告嘉和置业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2月21日,原告作为(乙方)卖方,被告作为买方(甲方)签订时代星居电梯设备采购合同,主要约定:1.设备型号为TKJ1000/2.0的1#楼小机房乘客电梯数量3台,总价76.05万元,设备型号为TKJ1000/1.75的2#\3#楼小机房乘客电梯数量4台,总价77.2万元,以上总价1532500元;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10%,计153250元作为本合同定金,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合同履行中,则定金抵作本合同货款;3.电梯排产前30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需排产电梯设备总价的30%,作为排产款,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该款按期予以排产;4.电梯设备到达甲方现场3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到达电梯设备总价的40%,作为到货款,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5.安装完工经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已验收电梯设备总价的15%,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所安装的电梯设备在验收合格,且乙方收到该款后才能交付与甲方使用。收到款项后将设备交与甲方使用,并在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6.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满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每笔款项支付前,由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认可的发票和其他付款资料;7.本合同产品免费质量保修期自电梯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从产品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后24个月内;8.甲方逾期付款,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万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2015年12月17日,前述电梯设备均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总计15325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庭审中原告陈述本案未付货款为质保金加上余款,其余货款已经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时代星居电梯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7份、发票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775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89775元货款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前述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76625元; 二、驳回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1.24元,减半收取1575.62元,由被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黄腾
判决日期
2021-07-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