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与赵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1402民初1703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兴诉被告赵奇、第三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兴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王兴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颖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