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1323执482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3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订货尾款人民币14023.62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
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C×××××的奥迪牌小汽车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因此未作出进一步强制措施。
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进行传统调查。通过执行系统被执行人相关执行案件得知,被执行人因涉及刑事案件,公司已经停产,公司账户已被多次轮候冻结,冻结金额在十亿元以上;该公司为销售公司,不涉及生产,企业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生产原料。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苏辉辉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人未要求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11元,本案债权尚余14099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雷
审判员薛锋
审判员宋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双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