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1102财保18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571315831B。
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衡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1日,衡水仲裁委员会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书。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付凤盼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曹亚晴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