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191民初323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6356元及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共计11569.3元,违约金计算附后),合计387925.3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业务往来,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将货物及时送到被告指定地点,截止至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6256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绝偿还。由于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经过答辩期间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其于2021年4月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诉北京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本人现在生意失败,属于失信人员,经济拮据。来回到贵院出庭的相关费用及时间成本,本人都无法承担。如不能出庭,那么对我方的判决就会有失公平。综上,请求将本案件依法移送管辖,交由被告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学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晓琳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