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敬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1023民初1101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敬田、丁洪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敬田、丁洪德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敬田、丁洪德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袁宏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文文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