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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航宇
联系方式:0311-88024001
注册时间:2008-09-18
公司地址:正定县恒山路106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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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与耿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123民初1407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正定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正定县支行”)与被告耿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正定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彦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邮储银行正定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822105.41元,利息、罚息92467.42元(以上共计:2914572.83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实际应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房屋(位于正定县,产权证书号:冀(2018)正定县不动产权第0004338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399997Q118082220567),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人民币29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正定县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实际放款日2018年9月14日至2048年9月14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39%,逾期利率为7.007%,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借据签署当日,原告将290万元贷款打入了被告指定的账户内,并依据被告的授权,将全部贷款资金从被告账户一次性划付至房屋出卖人刘小路的账户内,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还约定,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正定县房屋为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2018年8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冀(2018)正定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345号。自2020年9月份起,被告出现逾期还款情形,截止至2021年3月8日,被告共欠贷款本息2914572.8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耿彦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399997Q118082220567),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人民币29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正定县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实际放款日2018年9月14日至2048年9月14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39%,逾期利率为7.007%,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签订后,2018年9月14日,被告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借据签署当日,原告将290万元贷款打入了被告指定的账户内,并依据被告的授权,将全部贷款资金从被告账户一次性划付至房屋出卖人刘小路的账户内,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同时,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正定县房屋为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2018年8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冀(2018)正定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345号。担保债权数额290万元。自2020年9月份起,被告出现逾期还款情形,截至2021年3月8日,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822105.41元,利息、罚息92467.42元,共计人民币2914572.83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受托支付转账凭证、个人贷款放款单、还款计划表、个人信贷系统打印页、还款流水清单、抵押物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及邮储银行正定县支行与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耿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借款本金2822105.41元,并支付所欠利息(截至2021年3月8日,共应当偿还利息、逾期利息92467.42元。自2021年3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2822105.4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对被告耿彦辉名下位于正定县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证号为冀(2018)正定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345号);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59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耿彦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正定县,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800)。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周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润光
判决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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