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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治洲
联系方式:020-86128057
注册时间:1993-03-11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82号
简介:
航空器起降服务;旅客过港服务;安全检查服务;应急求援服务;航空地面服务;客货销售代理、航空保险销售代理服务;飞机维修工程,保税物流业务,停车场、仓储、物流配送、货邮处理、客货地面运输等服务;通用航空服务,航油设施建设与运营,航空运输技术协作中介、航空信息咨询及航空运输业务有关的其他服务。(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业务须凭许可证经营):工程设计与建设,民航业务培训;餐饮,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酒店,酒店管理;酒吧,商品批发与零售(含食品、烟、酒);医疗健康及其相关产业,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含游泳池、健身室、乒乓球室、桌球室、棋牌室);桑拿;美容、美发、洗衣;照相及冲晒;接纳文艺演出;免税店、房地产开发,土地、物业、设备设施租赁,物业管理,汽车运输服务;汽车及机电设备维修,装修装饰;房屋和线路管道维修,软件开发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园林绿化、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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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星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73民终4867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月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机场集团)、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地产)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7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月星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7365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月星集团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东机场集团、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富力地产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月星集团于2019年11月6日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了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一审法院“确认月星集团中标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并陈述了相关事实和理由。此外,一审法院在2019年12月23日组织开庭时,月星集团当庭又重新明确本案诉讼请求,具体为:1.请求法院确认月星集团中标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即确认月星集团为受让方;2.如第一项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则判令广东机场集团、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富力地产共同赔偿月星集团利息损失954.1万元。但一审法院却以月星集团增加的第1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下审理的事项,不同意月星集团增加诉讼请求,对新的诉讼诉请不予接纳,一审判决书也只字未提月星集团在一审时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月星集团于庭审前申请增加诉讼请、庭审时明确诉讼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但一审法院却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下审理的事项为由不予接纳,显然属于程序违法。此外,对于月星集团于一审提出的第二项预备性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接纳则没有法律依据,而关于预备性诉讼请求,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故月星集团新增的诉讼请求应予接纳。综上,月星集团按照法律规定于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并重新陈述了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但一审法院却无正当理由不予接纳,仍然按照月星集团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显属程序违法。二、月星集团应被确认中标系争项目,本案中,广东机场集团于2017年3月16日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以下称“系争项目”),详细载明了转让标的企业简况、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方简况等。广东机场集团发布系争项目的转让公告后,月星集团依照项目公告要求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他附件材料,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南方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5.64亿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月星集团提交的材料后会同广东机场集团进行审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月星集团出具《受理通知书》,确认月星集团具备受让资格,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系争项目的另外一个意向受让方为富力地产。然而系争项目于2017年6月28日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了综合评审后,由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最终确认月星集团及富力地产未通过初步评审,理由为富力地产提交的参评文件未满足“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的要求;而月星集团提交的参评文件中已开发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案例“上海月星生活MALL”“苏州环球港”“无锡月星家居MALL”被认为不符合评审文件中商业综合体的定义要求,未满足参评文件中评分标准“开发实力”第1条、第2条的实质性要求,视为无效参评文件。月星集团认为,根据广东机场集团发布的《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评审文件》(第一分册)“合格意向受让方须知”第6条“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条件:符合产权交易机构于2017年3月16日发布的本项目产权交易公告规定的条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及项目委托人审核,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企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月星集团已按照项目产权交易公告规定的条件提交材料,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及项目委托人(指广东机场集团)审核,取得《受理通知书》,即说明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广东机场集团在审查月星集团是否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时已经对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对月星集团的开发实力进行审核,最终认可月星集团的开发实力后才确认月星集团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现广东机场集团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又以月星集团的参评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评审文件的要求(开发实力不满足评审文件要求)确认为无效参评文件,显然不具有合理性,也与其之前认定月星集团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相互矛盾。故而月星集团认为,系争项目的意向受让方仅有月星集团及富力地产,在富力地产因形式上不符合评审文件要求被确认无效参评的前提下,月星集团应被确认中标系争项目,即确认月星集团为系争项目的受让方。退一步讲,若法院最终认定月星集团提交的参评文件未响应评审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不能被确认中标系争项目,则月星集团认为,在月星集团向广东机场集团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参评文件时,广东机场集团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就应已知悉月星集团提交的参评文件未能响应评审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却仍然向月星集团出具《受理通知书》,认定月星集团系合格意向受让方,这就使得月星集团交纳的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给月星集团造成利息损失,故而广东机场集团、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富力地产应向月星集团赔偿利息损失954.1万元(以5.64亿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化4.35%计算,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7日,共计140天,利息为954.1万元)。 广东机场集团辩称:一、一审法院不同意月星集团在本案中增加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完全不属于程序违法。月星集团新增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所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案件,无法在本案中合并审理。本案中月星集团以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广东机场集团、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富力地产,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月星集团在一审开庭前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月星集团中标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38.67%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即确认月星集团为受让方”属于股权转让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诉争法律关系纠纷应由标的企业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审程序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否则本案一审、二审均存在无法解决的管辖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接纳其增加诉讼请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二、月星集团新增诉讼请求可以通过另行起诉得到解决如上所述,月星集团的新增诉讼请求完全可以另行依法起诉,本案不接纳其增加诉讼请求没有侵犯其任何权利。三、上诉状中关于“月星集团应被确认中标系争项目”的上诉请求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上所述,上诉状第二条主张的“月星集团应被确认中标系争项目”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诉讼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综上,机场集团认为月星集团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辩称:一、一审法院未接纳月星集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1.月星集团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不予以接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月星集团在一审开庭期间才变更诉讼请求,且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的关于中标案涉项目的诉求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接纳。2.我国现行诉讼法律规定中没有预备合并之诉审理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当庭驳回月星集团变更为预备合并之诉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月星集团提出预备合并之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未明确要求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有权当庭驳回或不予接纳其变更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接纳月星集团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二、月星集团无权主张“中标”系争项目。1.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不存在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案涉交易项目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其交易结果应予以确认并执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月星集团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不等同于其参评文件已实质性响应评审文件要求,两者之间无必然关系。首先,根据案涉项目转让公告和评审文件约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当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由评审委员会对合格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参评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受让方”。即月星集团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仅说明其具备参加综合评审交易环节的前提条件,并不意味其参评文件已实质性响应评审文件的要求,成为合格受让方与是否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无必然因果关系。其次,根据案涉评审文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客观、公正评审。对于评审委员会根据案涉项目作出的月星集团未能通过初步评审的评审结果,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既无权利和义务、亦无能力进行干预,更不存在月星集团所谓的广东机场集团、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富力地产串通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因此,案涉项目交易程序合法,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无任何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案涉项目交易结果应依法得以确认和执行。2.月星集团诉请“中标”案涉项目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首先,案涉项目为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不属于招投标活动。其次,根据案涉交易项目评审文件规定,经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月星集团未通过初步评审,未能成为案涉项目的受让方。最后,月星集团主张案涉评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未提供任何证明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与广东机场集团、富力地产之间有任何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因此,案涉项目的评审结果应依法予以确认执行,月星集团诉请确认中标案涉项目于法无据。综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国有资产交易第三方服务平台,严格遵照国有资产交易规定,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交易服务,不存在任何串通一方侵犯另一方权益的事实。月星集团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与广东机场集团、富力地产之间有任何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案涉项目交易程序合法,交易结果依法有效。三、月星集团无权要求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承担利息损失责任。1.案涉项目交易过程依法合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案涉项目交易活动,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对月星集团造成损害。在案涉交易中,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提供了依法合规的交易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或造成月星集团的任何损失;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非案涉项目的交易主体,且已在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及尊重交易各方合理诉求的前提下,勤勉尽责地提供交易服务,月星集团要求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交易期间,月星集团从未主张退还保证金,且在知晓初步评审结果后仍然发函要求继续推进本项目。月星集团作为理性投资人,应自担投资风险,而不应在未能达成交易且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主张损害赔偿。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存在违法行为;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案涉交易项目中,依法合规履行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无任何证据证明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存在任何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对月星集团造成损失。因此,月星集团针对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月星集团针对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富力地产辩称:其同意广东机场集团、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答辩意见,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程方伟 审判员丁丽 审判员刘小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博 书记员莫珊珊
判决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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