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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申晓强
联系方式:0911-6229906
注册时间:2010-03-18
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迎宾路金明美地小区A-02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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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宗财、周浩、高爱、康平、徐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603民初223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村镇银行)与被告高宗财、周浩、高爱、康平、徐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与被告高宗财、高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浩、康平、徐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宗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整及从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6日借款期限届满前产生的期内利息及2020年9月26日后借款期限届满后按照约定产生的逾期罚息;2、依法判决被告周浩、高爱、康平、徐小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28日,被告高宗财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到期日为2019年9月2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力偿还,遂向原告提出展期申请,2019年9月27日,被告高宗财与原告又签订了《贷款展期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高宗财所借原告款项20万元,展期期限从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执行年利率8.4%,同日,被告周浩、高爱、康平、徐小玲在该展期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愿意继续为被告高宗财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按照展期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宗财辩称,对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全部认可,但因被告现在经济周转困难,希望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高爱辩称,被告高爱对担保该笔借款的事实认可,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周浩、康平、徐小玲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9月28日,被告高宗财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止,借款月利率7.916‰,逾期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同日,被告周浩、高爱、康平、徐小玲与原告签订了该笔借款的《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9年9月27日,被告高宗财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展期合同》,展期合同约定:展期金额20万元,展期期限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展期执行年利率8.4%,被告周浩、高爱、康平、徐小玲分别在《贷款展期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自愿继续为被告高宗财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展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支付了展期内的利息,展期届满后本息未付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高宗财偿还原告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12.6%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周浩、高爱、康平、徐小玲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浩、高爱、康平、徐小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高宗财追偿。 以上第一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高宗财、周浩、高爱、康平、徐小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振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毛毛
判决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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