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玖一玖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市康华工贸有限公司、李大永、李延军、张万林、李连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1)陕0603执187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玖一玖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市康华工贸有限公司、李大永、李延军、张万林、李连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陕060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玖一玖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市康华工贸有限公司、李大永、李延军、张万林、李连刚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安玖一玖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市康华工贸有限公司、李大永、李延军、张万林、李连刚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无有房产登记信息、李大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现已查封、延安玖一玖实业有限公司、延安市康华工贸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全部履行,且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谢飞
审判员杜志波
审判员强秀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乐乐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