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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邓隽
联系方式:0826-2339163
注册时间:1994-12-15
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城南兴安街283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或有权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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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602民初3163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被告颜亮金融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其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1008.77元、利息158.97元、2020年7月14日止的罚息6702.20元及2020年7月1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4日,被告通过原告的手机银行客户端申请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贷款,依据“快e贷”借款合同,被告对原告享有借款额度19992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应当在实际使用借款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合同生效后,被告通过手机银行使用了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截止2020年7月14日,被告下欠借款本金18208.77元、罚息5752.44元。 2016年8月12日,被告通过原告的手机银行客户端申请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贷款,被告享有借款额度28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限一年。合同生效后,被告通过手机银行使用了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截止2020年7月14日,被告下欠借款本金2796.77元、利息158.97元、罚息950.06元。 被告颜亮未进行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被告通过原告的手机银行客户端申请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贷款,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依据“快e贷”借款合同,被告对原告享有借款额度19992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即日被告使用原告借款19992元,期满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72.85元,还清借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及下欠借款本金18208.77元未偿还。 2016年8月12日,被告通过原告的手机银行客户端申请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贷款,被告享有借款额度28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使用原告借款2800元。借款期满,原告在被告帐户扣借款本金4元,下欠借款本金2796元、借期内利息158.97元及逾期罚息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帐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颜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借款本金21008.77元、借期内利息158.97元及逾期罚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元,由被告何金龙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杨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雪兰
判决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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