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703民初2150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2.8元,减半收取计1976.4元,由原告常德市鼎城区鼎冠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律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龙怡宏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