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82财保131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开户行:农行珠海金格支行,账号:4435××××315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乡支公司提供保单为申请人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开户行:农行珠海金格支行,账号:4435××××3154),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宁乡县双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蒋芷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喻石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