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林木开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528执异24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新宁县崀之源裘革有限公司、新宁县老佛爷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木开、肖贵红、龙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异议人)林木开、肖贵红于2021年7月5日以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适格申请执行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撤销(2021)湘0528执453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异议人)林木开、肖贵红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异议人)林木开、肖贵红称,案外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宁县崀之源裘革有限公司、新宁县老佛爷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木开、肖贵红、龙跃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宁县崀之源裘革有限公司、新宁县老佛爷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木开、肖贵红、龙跃均系案外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反担保人。该案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反担保义务,案外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撤回了对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案判决后,案外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异议人)林木开、肖贵红认为案外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异议人)林木开、肖贵红在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反担保责任后无需再履行反担保责任。
被执行人(异议人)林木开向本院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肖贵红向本院提交了其公民身份信息检索单复印件1份,林木开、肖贵红共同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原名)签订的湘农信担保合同字【2015】第891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案外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2020)湘0103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解除保全措施)复印件各1份。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新宁县崀之源裘革有限公司、新宁县老佛爷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龙跃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21年5月10日,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在《潇湘晨报》上刊发的债权转让公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变更执行申请人的报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立审执衔接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湘0528执453号,立案后的申请执行人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新宁县崀之源裘革有限公司、新宁县老佛爷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林木开、肖贵红、龙跃
判决结果
驳回被执行人(异议人)林木开、肖贵红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余辉
审判员王艳玲
审判员唐小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万卷
书记员曾卉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