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矛、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882执保658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丁矛与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矛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092.65元或其名下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092.65元或其名下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陈继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婧
判决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