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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243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明宇
联系方式:0476-8427811
注册时间:2008-08-22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8号(交通技校对过)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施工;内河疏浚和冲填工程及其它土石方填挖工程施工;各类型房屋建筑、水塔、烟囱等构筑物的建筑施工;管道工程施工;钻井工程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及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工程的施工;启闭机的安装、运行、维修;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塑钢门窗制作与安装;机械设备租赁;预拌混凝土生产与销售;草种植;造林和更新;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与销售;水泥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与架设;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与销售、安装;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筑、生态保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种子、林业产品,建材、化肥、农用薄膜,农业机械、五金产品、电气设备批发;土地整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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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矛、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882执保658号         判决日期:2021-07-28         法院: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丁矛与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矛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092.65元或其名下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092.65元或其名下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陈继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婧
判决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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